深圳首试生态环境损害“买碳”赔偿
本文摘要:不久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因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违法事件与深圳某公司签署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广东省内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根据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签约后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

  不久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因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违法事件与深圳某公司签署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广东省内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根据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签约后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完成资金冻结后将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

  “今天的签约是一节非常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普法课。对负有环境保护义务的企业来说,要加强环保法律意识和责任担当。”签约公司代表林进表示。

  “从以往行政处罚完成后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如今形成‘行政处罚 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同步开展新模式,罗湖区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说。

  据了解,该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是深圳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案件。

  今年5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罗湖区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发现工地内一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以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始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此次,罗湖管理局采用了“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的模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开展,最终认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同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

  “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唐湘良说。

  “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性强、种类繁多,执法监管难度大。本案选取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多次超标排放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同时针对该类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情况,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感,也对其他在建工地起到警示作用。”唐湘良说。

  如何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四级调研员王洪涛说,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需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设专门账户。在指定的碳普惠项目上线后5日内,企业应主动完成核证减排量注销,注销后2日内向赔偿权利人提交修复后验收申请。赔偿权利人在收到验收材料后,应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确认侵权人是否全面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如侵权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销,赔偿权利人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这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虑了侵权人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王洪涛说。

  “本次案件对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工作人员闫越说,“该案可以有效激励并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低碳出行,推动涉案企业了解并践行‘双碳’目标要求,让企业损害自然的赔偿用于减排项目的价值回馈,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路径方法。”

  “企业通过购买与其损害生态环境等价的深圳碳普惠,来抵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可实现污染排放损于民、赔偿资金还于民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拓宽了环境损害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深圳市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经验借鉴。”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部部长王建雄说。本报记者 杨阳腾

【编辑:宋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