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拟提请第三次审议 遗弃犬只者最高拟罚款千元
本文摘要: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26日从重庆市人大官方网站获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今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中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应遵守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

  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26日从重庆市人大官方网站获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今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中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应遵守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不得有遗弃饲养犬只的行为,违反者可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重庆市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条例》。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条例》中规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此外,《条例》中要求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应当取得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证明。重点管理区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此次发布的《条例》中提到,养犬人和管理人应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条例》中明确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不得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遗弃饲养犬只。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中还规定,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曾发文称,今年,重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将重点做好《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等的调研、论证、审议工作。

  文中称,关于养犬管理,目前还没有直接的上位法。政府规章《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多年,一直未作修改,相关的管理制度也比较滞后。重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称,随着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涉犬纠纷增多与养犬管理落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以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文/本报记者 屈畅

  (北京青年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