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空白,这份劳动合同害苦了农民工
本文摘要:在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处是空白;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名字被偷换…… 关键信息空白,这份劳动合同害苦了农民工 阅读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关键证据之一,应该一式两份,但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面“做文章”,在关键信息处留白且不让劳动者留存

  在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处是空白;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名字被偷换……

  关键信息空白,这份劳动合同害苦了农民工

  阅读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关键证据之一,应该一式两份,但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面“做文章”,在关键信息处留白且不让劳动者留存,这就给劳动者今后的维权埋下隐患。律师提醒,农民工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核实无误了再签。对于关键信息空白的劳动合同,千万不要签。

  “说真的,打这场官司,还不如没有这份劳动合同,我签的这份合同真是把我害苦了!”近日,通过一裁两审、打赢劳动关系认定官司的吴强对记者说。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进行工伤维权,劳动合同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维权成本和难度就会增加很多。但是,为何吴强却说,他签的劳动合同害苦了他呢?

  吴强是北京市丰台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货车司机,在他受伤后进行维权的时候,建筑公司拿出了自己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不是建筑公司,而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家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原来,吴强在与建筑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甲方”(用人单位)处是空白,由于只有一份劳动合同还被建筑公司收走了,等他发生工伤后才发现用人单位变成劳务公司了。而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均表示,吴强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让吴强犯了难。

  劳动合同关键信息被“做了手脚”

  2021年2月,吴强通过熟人介绍,于当年2月27日至7月10日到建筑公司工作,担任货车司机,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

  吴强表示,其在入职时与建筑公司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用人单位)处是空白。当时他觉得,跟他签劳动合同的是建筑公司的人,其入职后亦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公司干活,因此也就没在意。

  2021年6月20日,吴强在工作中受伤,在出院后他才得知,当时签的劳动合同的甲方空白处已经填上了劳务公司的名字。

  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吴强受伤后已经知道用人单位为劳务公司,其公司和劳务公司属于合法劳务分包,劳务公司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劳动关系不能突破。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维权成功,需过两道坎

  此后,2021年8月26日,吴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之间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支付其住院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约17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吴强的各项仲裁请求。吴强不服该裁决,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表示:“现在建筑公司手中握有吴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吴强想要证明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过两道坎,一是要满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二是要证明其与劳务公司之间实际并未履行所签的劳动合同。”张志友说。

  张志友进一步表示:“关于第一道坎中的三个条件,第一个和第三个很好满足,关键是第二个,要满足这一点,得证明吴强的工资是建筑公司发放的,还好吴强有建筑公司给他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关于第二道坎,如果吴强可以证明建筑公司对其进行了实际的管理,向其发放了工资,那么劳务公司也要举证证明其对吴强进行了管理等,如果劳务公司举证不能,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两家公司逐渐露出破绽

  在庭审中,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吴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显示,甲方为劳务公司,乙方为吴强。但吴强表示,虽然《劳动合同书》的字是其本人签字,但当时“甲方”处是空白,其认为“甲方”是建筑公司,《劳动合同书》上的“劳务公司名字”是后填的。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建筑公司辩称,其向吴强支付工资,是因为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其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利益、避免讨薪的聚集性事件而为劳务公司代发。

  不过,劳务公司在庭审中先是表示吴强的工资均由其现金支付,而后认可建筑公司代其发工资。但关于代发工资的相关证据双方亦均未能提交,而劳务公司对工资发放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

  关于劳务公司与吴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在庭审中,劳务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吴强的工资发放、记工情况及其对吴强的管理情况向法院举证。

  此外,根据法院查明,吴强为建筑公司所属多个项目担任司机,工作期间使用建筑公司名下车辆。但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均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并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合同只涉及一个项目,与吴强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应防止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逃避义务

  今年6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强与劳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劳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吴强的实际用工情况,无法证明双方实际履行该份劳动合同,而吴强所举证据可以佐证其与建筑公司更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于是,该院判决吴强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10日之间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吴强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应待工伤认定后再行主张,暂不予处理。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审理认为,结合吴强自述的其曾签订用人单位名称为空白的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及庭审查明的吴强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考虑到劳务公司未就其对吴强进行劳动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向法院举证,一审法院认定仅凭《劳动合同书》无法确认吴强实际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亦属合理。考虑到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订立欠缺自主性,为防止用人单位之间利用彼此关联关系的便利逃避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实际情况认定吴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平合理。

  “此案也提醒农民工朋友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清楚,特别是用人单位名称、工资等关键信息,核实无误了再签。对于关键信息空白的部分,千万不要签。另外,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把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收回了或者只签一份,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张志友说。

  (工人日报 记者 杨召奎 文中吴强为化名)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