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本文摘要: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中新财经记者 赵建华 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
齐齐哈尔新闻网10月27日电 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中新财经记者 赵建华
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27日发布公告,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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