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中国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1日对外公布。
2021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此次《通知》对原料用能的基本定义和具体范畴进行了界定。
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例如,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夯实统计核算基础,提升原料用能数据质量,是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据了解,《通知》从完善各层级原料用能统计核算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着手,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
此外,《通知》还从三方面明确了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扣除原料用能的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树立评价考核新导向。
一是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二是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三是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原料用能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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