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危险不自保,受伤赔偿打七折
本文摘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在高危环境中工作的施工人员,他们的安全问题也成为极易引发纠纷的重要问题。结合张某的损失数额,按照责任占比,段某堆需向张某赔偿108834.34元。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在高危环境中工作的施工人员,他们的安全问题也成为极易引发纠纷的重要问题。近日,家住新疆塔城市的张某因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从屋顶摔下受伤,与工地负责人段某堆产生责任纠纷。最终,因为张某明知房屋高度,在没有采取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依旧进行施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1年3月,张某在赵某力的介绍下,以每天400元的薪酬,前往塔城市阿西尔乡得日则加甫克村的彩钢房提供劳动。然而,在工作当中,张某不慎从屋顶摔下受伤,后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认定:左肘开放性脱位、左桡骨远端骨折及盆骨多发骨折遗留骨盆畸形愈合,伤残等级为十级;左腕关节功能丧失42%,伤残等级为十级。

  “我是受段某堆的雇佣,在他的安排下干活儿时受的伤。”张某说,并且段某堆作为工地负责人,“明知高空作业存在风险,却没有为我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因此,他应该为我受伤负全责。”

  然而,段某堆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他表示,张某到工地工作是受第三人赵某力的邀请,并非自己直接雇佣;其次,对于临时高空作业,不可能在现场进行专业培训,且赵某力、张某是专业劳务人员,对高空作业有一定的专业认知和安全意识;最后,张某是第三人个人行为或帮工,自己可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双方的说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结合双方的举证认为,虽然张某不是段某堆直接聘用,但张某是在段某堆的同意和安排下,付出了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段某堆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疏于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明知未配备相关措施,还指示张某进行高空拆除作业,其对张某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务工者张某的损失。

  而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明知房屋高度,在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依旧进行拆除施工,因此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结合张某的损失数额,按照责任占比,段某堆需向张某赔偿108834.34元。

  工人日报

吴铎思

【编辑:卞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