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3亿元 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一审被判死缓
本文摘要: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新社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1月8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刘国强生于1953年12月,辽宁本溪人,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他在退休3年多后被查。2021年1月,官方通报,刘国强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毫无规矩意识,盲目听信‘政治骗子’,花费巨资跑官买官被骗”“毫无纪法观念,在分管领域擅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等。

  如今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20年,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年初播出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曾披露刘国强案件细节。被查期间,刘国强重温20多岁的自己亲手写下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给我看了,我自己也掉眼泪了”。该片称,经过深刻反思,刘国强从最初抱有对抗情绪,到有所保留地一点点交代问题,到最终坦白了所有问题。(完)

【编辑:孙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