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拟规定: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本文摘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齐齐哈尔新闻网11月14日电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

  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避免受到污染。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中新财经)

【编辑: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