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频遭短视频侵权 平台以“技术中立”推卸责任 专家建议
提高短视频平台侵权赔偿金额
□ 本报记者 陈磊
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成为短视频侵权问题的高发地带,严重损害了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问题,一些短视频平台通常以“技术中立”为由辩解,并声称平台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承担侵权责任。
11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线上召开。与会专家认为,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尽职义务。同时,应防止“技术中立”成为平台运行算法中规避责任的理由,导致算法技术被误用甚至滥用。
与会专家建议,应该依法要求短视频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也应该利用技术将形式审查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侵权;此外,审判机关在审理短视频侵权案件时,可以提高个案判赔金额,既体现视频作品真正的市场价值,又能有效遏制普遍侵权现象的发生。
侵权视频泛滥
损害用户利益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一般指在网络上传播的、几分钟以内的视频。
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费安玲看来,短视频的出现有其时代背景,“适应了当代人生活节奏快、追求要点情节和尽快获知结局、拒绝拖沓作品的需求”。尤其是在焦虑心态日趋普遍的情况下,人们很难静下心来看长视频,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短视频用户发展迅猛而长视频用户急剧萎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今年8月底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达9.62亿人,较2021年12月增长2805万人,占网民整体规模的91.5%。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认为,短视频用户规模增加催生短视频平台迅速壮大,得益于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用户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内容变成网络平台的个性推荐。
西北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张敏注意到,短视频在我国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侵权行为,受到业内和社会广泛关注。
例如,近年来,大量未经许可剪辑影视剧的“剪刀手”“搬运工”层出不穷,一些短视频平台已成互联网领域侵权“高发地”,热门影视综艺作品更是被侵权的“重灾区”,其中包括《扫黑风暴》《延禧攻略》等热播剧。
张楚认为,在短视频业态中,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内容的传播方式,短视频侵权内容也随着算法推荐迅速扩散,这给内容版权带来新的挑战。
在一些热门影视剧的侵权案例中,有的短视频平台虽然对用户大量、密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知、明知,但是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上的侵权短视频消极放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认为,以用户为中心进行观察,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陈兵看来,算法滥用行为的危害不止于此,包括界面操纵、饥饿营销、不良信息重复推荐等,将导致用户在“信息茧房”中与社会严重脱节,存在危害社会的风险。
与短视频侵权现象对应的是,近年来,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今年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观察,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白皮书公布的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仍较为严重,版权侵权是重灾区。
辩称技术中立
规避侵权责任
在此次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避风港原则”滞后于技术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的侵权案例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作为抗辩理由,称“技术中立”并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凭借“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
“平台算法的决策过程中仍然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所谓的中立性也非绝对中立。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义务。”陈兵认为。
“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现有的技术条件及现实发展下,已经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说不通的,应当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张楚看来,要看平台是“不能”还是“不为”。“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在现有技术发展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了,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张楚说。
与会专家认为,司法判赔额小于侵权获益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说,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但从现实案例来看,相关网络平台一边喊着赔偿高,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短视频平台付出的侵权成本远没有获得的收益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认为,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1.59亿元的判赔数额,商标领域拉菲商标侵权案一审7900多万元的判赔额,著作权领域中对高判赔额的共识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
“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宋健说。
承担过滤义务
加强内容审查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形成的共识是,平台使用算法推荐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短视频平台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应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侵权,且进行内容过滤成为必要和可能。
李扬认为,内容分发平台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具有社会事实基础。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再僵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恰当。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早期平台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内容审核,但现今算法推荐等技术让内容审核成为可能。拥有技术优势的内容分发平台承担与其技术优势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合理性。
在李扬看来,内容分发平台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也具有制度事实基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搜索和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经过电子商务法尤其是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的改造,已经演变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不能将版权内容过滤等措施排除在其应当承担的版权注意义务选项之外。
李扬认为,作为下位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当作出与上位法民法典相一致的修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及时作出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有关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负有过滤版权侵权内容,正当且合理。
“基于权利人维权困难、成本巨大的现实状况,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短视频平台增加版权管理同样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认为。
在他看来,权利人追究上传者责任很困难,而短视频平台提供作品的存储、传播和取得收益等行为,让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也符合激励创作和鼓励作品传播的目的。
“短视频平台要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必要时承担审查和过滤的义务,否则将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卢海君说。
此外,针对侵权违法成本过低的困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明确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提出,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
与会专家提出,各地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普遍加大了判赔力度。
在宋健看来,短视频领域判赔额的确定,首先应当根据个案因素确定,但总体趋势是提高判赔额,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同时,可预期的是,个案中的高判赔也必然会有所增加,当然最重要的是,版权视频领域的高判赔额案件,也应当是精细计算出来的,且在裁判书中呈现详细计算的依据。如果被告仅作消极抗辩,甚至拒绝提供证据,则法院直接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增大。这体现了鼓励双方当事人诚信、积极参与诉讼的司法价值导向,使得判赔额更为公平合理,体现视频作品真正的市场价值。
“司法定价是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的最终体现和保障,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获得高判赔额,才能减少侵权,侵权现象才能得到有效制止。”宋健说。(法治日报)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