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进一步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本文摘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房源,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开发企业负责做好购房人到场登记、按序选房、选房确认等工作,公证机构负责选房全过程监督,并做好证据保全。

  齐齐哈尔新闻网成都11月17日电 (记者 刘忠俊)11月17日,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该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相关规定。

  首先,成都市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登记购房人资格复核不再按照户籍所在地、稳定就业地及社保年限进行顺位排序。将原来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两类,即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下简称“无房(棚改)家庭”),以及普通购房家庭。符合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首次开盘的“双限地”项目及其后续批次房源;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源;登记购房人数在房源数(不含200平方米及以上)2倍以内的房源。

  此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房源,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其中,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倍(含)至3倍之间的,按照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无房(棚改)家庭优先选购的房源不低于对应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购房家庭选购。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对所有报名成功的无房(棚改)家庭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若无房(棚改)家庭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普通购房家庭按照公证摇号顺序递补。

  需注意的是,实行公证摇号项目报名结束后,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所有报名成功的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均参与公证摇号排序,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将对外公示,并作为购房资格复核及按序选房的依据。

  《通知》规定,购房申请人凭“购房资格预审码”,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购房登记系统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1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公证摇号与公示,报名登记结束后,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住建部门及时将报名结果反馈至开发企业,并将报名成功的所有登记购房人名单推送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按照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实施公证摇号排序,并将摇号排序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针对购房资格复核与公示,《通知》也进行了明确。

  针对选房,《通知》规定,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的,应当确保商品住房销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组织在“天府市民云”线上选房。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开发企业负责做好购房人到场登记、按序选房、选房确认等工作,公证机构负责选房全过程监督,并做好证据保全。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据了解,该《通知》将从2022年11月18日起实施。(完)

【编辑:左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