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骗至传销窝点手机遭抢转走银行余额,组织成员以抢劫罪追究刑责
本文摘要:中国检察网日前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至传销组织后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其后被打,传销组织成员还夺走了他的手机,转走了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大部分余额。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通才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145

中国检察网日前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至传销组织后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其后被打,传销组织成员还夺走了他的手机,转走了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大部分余额。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通才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14500元现金及价值1840元的手机一部,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通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传销组织成员“赵俊”以见网友为由骗至汉中市汉台区。2021年11月23日,“赵俊”(身份待查)安排传销组织成员“司玉凤”、“徐丹”(身份待查)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汉台区中心广场见面带其游玩。2021年11月24日17时许,“司玉凤”、“徐丹”将李某某带至位于汉台区铺镇杨庵村的传销组织窝点。2021年11月25日,传销组织成员开始给李某某上课。当日中午,“司玉凤”、“徐丹”、蒙某某(另案处理)将李某某带至该传销窝点附近汉江河边劝说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李某某拒绝加入。“司玉凤”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杨通才,杨通才随即将情况告知该传销组织二级业务员“陈浩”(身份待查)。“陈浩”让杨通才去给李某某做工作,如果还是不愿加入,便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留下其身上的钱,再允许其离开。之后,“陈浩”、杨通才、蒙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带到传销窝点附近的汉江河边对进行殴打,被害人仍不愿加入,“陈浩”安排“司玉凤”、“徐丹”、蒙某某在路边等待,“陈浩”以李某某欺骗他妹妹“司玉凤”感情为由,让李某某赔偿1000元和一部手机。待李某某将其荣耀X20手机交给陈浩后,陈浩操作李某某微信提现发现李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有19000元,便以给李某某办理传销代理为由,通过李某某支付宝付款码向陈浩登录支付宝账号“久久”转账14500元。随后安排传销组织成员给李某某购买火车票,将其送至火车站让其离开汉中。李某某进站后退掉火车票并报警。

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荣耀X20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840元。案发后,“陈浩”将14500元和荣耀手机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通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通才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14500元现金及价值1840元的手机一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通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