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引用“绿色原则”判决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案
本文摘要:(记者 方伟彬)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发布消息,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陈宇帆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

  齐齐哈尔新闻网广州11月23日电 (记者 方伟彬)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发布消息,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通报称,2021年5月,原告某天公司与被告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某马公司为某天公司提供P盘服务。据法院方面介绍,“P盘”是Proof of Capacity的简称,中文直译就是容量证明,利用CPU或者显卡通过独特的算法将硬盘写满哈希数据,这个过程就叫P盘。而“挖矿”就是在P盘完成后将硬盘上的哈希数据扫盘提交到主网验证,从而达到挖取虚拟货币的最终目的。

  法院介绍,该案服务过程中,某天公司以某马公司未按时足额完成P盘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合计29.5万元。某马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P盘服务,以某天公司拒付剩余服务费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国相关部门已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本案涉及的“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不利于中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因此,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陈宇帆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前述一系列监管政策可以看出,中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故由其展开的合同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完)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