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新闻网11月27日电 题:智库报告:智能金融创新与规范需恪守“负责任金融”发展理念
中新财经记者 王恩博
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与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主办的《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发布会27日以线上形式召开。这份《报告》表示,中国智能金融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但相关创新与规范需恪守“负责任金融”发展理念。
该《报告》为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课题项目“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的研究成果,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牵头。
《报告》指出,回顾2021年,尽管受疫情持续冲击,中国数字经济仍保持较快发展势头,人工智能技术取得新进展,智能金融推动数字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智能金融发展从数字化向智能化升级步伐加快。
根据《报告》发布的“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指数”,从全国平均指数来看,2021年相比2020年智能金融发展增速达到13.2%。从具体省份来看,2020年智能金融发展指数最高省份是最低省份的3.65倍;2021年这一比值缩小为3.49倍,表明智能金融发展指数地区极差缩小,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课题报告建议,为保证中国各省份之间智能金融的均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普及率等以扩大智能金融发展规模,同时应继续普遍推进智能金融业务,并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推进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智能金融发展日新月异,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政府需制定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政策与法规。围绕智能金融发展和监管,《报告》提出多项建议。
例如,加强智能金融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在数字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重点强化对智能金融创新行为的规范引导和严格监管;加强智能金融相关标准化建设;推动智能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市场主体提供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性。
《报告》强调,要督促智能金融创新主体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警惕运用人工智能过度逐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其对低收入群体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督促智能金融创新恪守“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
《报告》还提及,依法全面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督促智能金融创新主体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明确的信息收集“最少、必要”原则,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机制的执行要求;监督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建立完善跨业态、跨领域调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防止消费者金融信息被违法窃取和滥用;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加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监管。(完)
【编辑:张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