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修改网约车管理办法,罚款额最低降至200元
本文摘要:大象新闻

12月6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网站获悉,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文件明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力度大大降低。以往,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都会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后,处罚额度分别降至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长期以来,对于网约车的高标准、合规化监管,加上近期对网约车的各种防疫要求,客观上使得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处境艰难。12月5日发布的修改后的《办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实事求是的姿态,利好网约车行业及参与者。”一家出行平台内部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很多网约车司机一个月就挣几千元,一次被罚,有时候半年就白干了。”有业内人士表示,“在赚钱的时候,一些出行平台会全额报销司机的罚款,或部分报销,但无论如何,之前高额的罚款都是不适应这个行业发展的,所以此次降低罚款也是适应行业进入新常态、新变化的举措。”

对此,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解读称,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