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这些防疫检查点,全面取消!
本文摘要: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切实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2022年11月17日印发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指南(第五版)》(交运明电〔2022〕325号)即行废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优化交通物流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十条优化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十条优化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优化交通物流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

  (一)全面取消各地设立的公路、航道、船闸防疫检查点,不再查验货车司乘人员、船舶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二)全面取消货运车辆闭环管理要求,各地不得随意层层加码,限制货运车辆跨区域通行。

  (三)全面取消跨区域流动货车司乘人员“落地检”,对于从事口岸交通运输服务等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应按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规定开展核酸检测。

  (四)严格落实精准管控政策,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严禁限制货运车辆、船舶正常通行;严禁擅自关停邮政快递末端服务、“一刀切”限制高风险区末端配送;严禁以等待司乘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货车通行。

  二、保障重点物资安全有序运输

  (五)加强供需对接,做好运力储备,强化组织调度,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船舶优先引航、优先过闸、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提升铁路、民航服务保障能力,畅通邮政快递末端“微循环”,切实保障医疗防控、能源、粮食、民生、农资农机、外贸等各类重点物资安全高效运输。

  (六)全力做好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口罩等医疗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加强生产供应、运输需求等信息共享,及时研判形势,做好应急运力储备,强化跟踪服务,统筹做好生产企业关键物料和产成品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医疗物资运输高效顺畅。

  三、确保交通物流网络稳定运行

  (七)严禁擅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限制运输服务,因所在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确需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的,要按要求“快封快解”,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路网、铁路车站、重点港口、干线航道、航空机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的监测调度,及时解决阻断堵塞、关停关闭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重点枢纽节点正常运转。

  (八)将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白名单”管理,有关人员严格落实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要求,检出阳性时,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保障交通物流稳定运行。

  (九)重点港口、机场、铁路货站、物流园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以及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实施集中居住、闭环或封闭管理,确保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四、强化交通物流从业人员服务保障

  (十)加强对货车司机、快递员、船员等基本生活保障,为其提供必要的饮水、用餐、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和基本医疗救助服务,坚决避免由于服务保障不到位造成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生活困难。确需关闭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确需关闭的水上服务区,必须按原有功能继续保留加油、加水等基本公共服务。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切实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

  五、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畅通应急运输保障电话,一事一协调,解决货车司机、物流企业等反映的交通物流不通不畅问题;对于违反“五个严禁”要求的行为,加大督办转办力度,督促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全力保障交通网络畅通、物资运输畅通、末端配送畅通。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2022年11月17日印发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指南(第五版)》(交运明电〔2022〕325号)即行废止。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