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于志刚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 受贿案终止审理
本文摘要:中国官方13日通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中新社北京12月13日电 中国官方13日通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通报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通报称,2022年5月2日,于志刚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2021年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于志刚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6月,于志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等。官方给出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披露,“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去年11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于志刚受贿一案。检方起诉指控称,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

  公开资料显示,于志刚生于1973年5月,河南洛阳人。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中,第(五)项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完)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