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保险遭遇理赔难,保险公司玩不起?
本文摘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新经纬12月17日电 (孙庆阳)近日,新冠保险理赔难引热议。15日,有微博网友爆料称购买了中国人寿新冠保险,但“阳性”后理赔却遭拒,拒赔理由是“奥密克戎不是新冠”。此消息一度登上热搜第一。另有媒体报道,某消费者王女士称自己购买了众安保险的一款新冠保险,在感染新冠后申请理赔,却遭遇了类似拒赔,拒赔理由是“没有感染到肺部”。

  新冠疫情相关产品多已下架

  随着防疫政策调整,不少保险公司已下架了多款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产品,这一系列行为引发了消费者不满。

  据不完全统计,12月以来,下架的与新冠肺炎赔付相关的保险产品包括,美团保险平台的“新冠抗疫保”、华泰新冠疫情保障险和华泰抗疫保、水滴保平台的“水滴新冠防疫险”、京东健康上的“新冠防疫健康保”、支付宝上的“众安爱无忧”“众安疫情隔离津贴险(升级版)以及华农保险的抗疫综合险等。

  资深保险精算师程之表示,虽说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且符合相关规定。但下架产品为公司带来“不负责任”“逃避”之嫌。未来,如何避免在产品设计上出现反复,是值得企业思考的,而不能全抛给变化的大环境。“参照以往,特殊时期会出台很多特殊保险产品,在保险大数法则的支持下,更要重视风险背后的可保性,运用科学的保险设计策略,要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保障为最终目标。”

  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是盈利,任何一种保险新品的出台,其出险比例都是经过精密测算的,不可能让被保风险系统性出险,否则保险公司的财务就会出大问题。新冠肺炎的情况比较特殊,其近乎连续突发性的特点,极容易为最初的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出于风险可控必然会下掉产品。另外,因为缺乏数据支持,目前无法评估是否出现大面积理赔而带来的风险性的大小,所以,这块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还不得而知。

  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随着新冠确诊病例增加,更多关于“保险公司不赔付新冠险”的案例涌现。黑猫投诉平台上查阅发现,以“新冠保险”为关键字搜索,得到超700条相关投诉信息,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确诊阳性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何为“明确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要求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谈及误导保险责任等问题,保险产品设计专家沙金华则认为,应该依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是在宣传中存在虚假,还是责任履行中存在问题。前者构成诈骗,后者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额外损失。

  此外,沙金华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理性看待合同收益与风险,权衡其中权利与义务,仔细审查每一份需签署的文件。(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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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