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业态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是对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再次强调,进一步加强了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满意就退货,逐渐成为一种消费常识。特别是网购时代,退换货更是常有的事,而且现在在很多平台上处理起来很便捷。商品有瑕疵可以退,有色差可以退,型号不符可以退,质量不好更可以退。与线下消费相比,网购时仅凭图片、视频、文字等信息,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无理由退货,这是法律赋予网购消费者交易反悔权利的最大特点,为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消费公平和交易平等。在不能现场查验商品质量、货比三家的条件下,消费者收货后再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评估,其实这也是消费行为的“冷静期”。消费者要是一味无理由退货并要求退款,相信很多商家并不乐意。出于对商品完好度的要求和保障二次销售顺利进行,有的商家因此打出“拆封不退”的标语,提示消费者谨慎选择、理性购物。这一看似合理的举措,实则擅自扩大了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于法无据,限制了消费者行使权利。

  从市场效果看,施行已8年多的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在促进消费、增加成交额的同时,也带来退换货比例的上升。资料显示,像淘宝、京东等平台,都设置有一定的退换货比例。为了规范无理由退货行为,法律以举例的形式明确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商品,如定做产品、生鲜鱼类、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并提出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限制条件。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今,从线上到线下,不少地方和店家为促销承诺7天无理由退换货,值得点赞。商品退换货,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要落实体现在具体的每一件商品上、每一次交易中。对这一规则的细化和精准适用,必将对恢复和扩大消费、增强消费者预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李万祥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