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施行。该意见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明确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方的将按建筑面积48方补偿,从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居民将增加10%的安置面积。
该意见要求对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
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并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
对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48平方米。这一安置标准均高于浙江省相关标准中的保底面积45平方米,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考虑到高层建筑公摊系数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高层安置高层”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该意见规定,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一直是个难点问题,对于这些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该意见也进行了补充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如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编辑: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