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 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摘要:通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齐齐哈尔新闻网沈阳1月31日电 (记者 王景巍)近年来,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涉外审判案件影响力日益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月31日,记者自辽宁高院获悉,该院发布关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旨在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

  据介绍,随着中国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发展,现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经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此前仅确定由极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不够高效便民的情况,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此次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有利于推动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纷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

  通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通知。(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