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尽早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增加其灵活性和可适用性
本文摘要: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建议,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规定不尽公平合理,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实际上,有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建议,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规定不尽公平合理,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实际上,有关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见诸2003年制定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这部法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可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