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本文摘要:上述公告显示,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第27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将于2023年3月19日到期。2023年1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新闻网3月19日电 19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9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上述公告显示,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第27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将于2023年3月19日到期。目前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

  2023年1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中新财经)

【编辑: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