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谣言第一案”开庭 专家:关注是否存信息型操纵
本文摘要:“股市谣言第一案”开庭 专家:关注是否存“信息型操纵”行为  本报记者 吴晓璐  4月17日,“股市谣言第一案”首次开庭。投资者  需谨慎对待“内部消息”  作为首例投资者向造谣者索赔的证券纠纷案,受访专家认为,该案的受理和判决对于资本市场具有

  “股市谣言第一案”开庭 专家:关注是否存“信息型操纵”行为

  本报记者 吴晓璐

  4月17日,“股市谣言第一案”首次开庭。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网显示,以麻某怀为原告,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药闻康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证券纠纷一案,于4月17日14时30分在该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当日晚间,该案原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庭审结束,因法院相关规定,具体庭审过程和内容不便透露,代理律师将在本周提交代理词。法官表示关注到舆情,会公正处理,不能利用舆论炒作。”

  受访专家认为,作为资本市场首例投资者向造谣者索赔的证券纠纷案,比较特殊,出于案情审理的审慎,预计经过多次开庭后一审判决。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该案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警示自媒体等各类信息发布主体,都有义务保证其所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这有助于净化资本市场舆情环境。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都应严罚

  该案起因于去年8月18日,浙江集采生长激素的传闻突袭股市,当日长春高新股价暴跌,此后持续走低。而在去年9月份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发布的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显示,长春高新生长激素产品并不在采购品种目录中。此外,去年8月18日,长春高新融券卖出额突然放大至3423.1万元,被媒体质疑资金利用虚假信息做空长春高新牟利。

  此后,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发起投资者索赔征集。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该案在2022年11月3日获受理,2023年1月30日交换证据,并于4月17日首次开庭审理。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案的关注点有两个:一是造谣对正常市场价格形成秩序的破坏;二是要关注谣言背后是否还伴随着造谣者提前交易或者反向交易所带来的“信息型操纵”行为。无论是构成哪一个类型的违法行为,都严重损害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到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应该属于严厉处罚的对象。

  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桑圣元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案关注焦点有三方面:首先是关于谣言的界定,如何界定正常的新闻报道和谣言的区别,既要支持正常的舆论监督,又要防止借监督之名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其次,造谣生事者如何承担责任,造谣者视情节轻重,将承担不同的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最后,公权力如何定纷止争,司法机关介入本案对之后类似的案件如何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投资者

  需谨慎对待“内部消息”

  作为首例投资者向造谣者索赔的证券纠纷案,受访专家认为,该案的受理和判决对于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市场‘杂音’不仅影响到投资者对于证券价值的判断,也影响到市场公平博弈秩序的维持。”郑彧表示,不论是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还是股市谣言,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影响到证券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形成的“杂音”,需要严厉打击。该案体现了新证券法后对于所有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是《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体现。

  桑圣元表示,此案无论最后如何判决,均有重要意义。目前,自媒体平台到处都是,谣言惑众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很多,受到处罚或者法律追究的却很少。此案开庭审理,将警示更多的媒体特别是自媒体平台要自律,规范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同时,这对规范资本市场信息管理有积极意义。

  “此案对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郑彧表示,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中丰富了我国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打击手段,进一步向市场传递了两办意见中“从严打击”的“强监管”态度;另一方面,通过这类型案件的查处、审判,能够遏制住被诟病的“消息市”特点,不仅打击了“股市黑嘴”,还有利于提醒投资者谨慎对待证券市场的“内部消息”,理性决策,谨慎投资。(证券日报)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