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4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福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福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杨福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杨福林生于1957年10月,回族,甘肃武都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1年7月,官方通报杨福林被查。同年12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还被指“大肆插手工程项目,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破坏兵团政治生态”等。
官方最新通报,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福林利用担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兵团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师长,兵团第(农)三师党委书记、政委,图木舒克市委书记,兵团副司令员,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4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福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杨福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于2021年12月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包括“杨福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