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
本文摘要:记者注意到,《通知》就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

  教师入职前须严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全国范围内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有效避免了相关人员异地从教情况,切实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了《通知》出台的意义。

  记者注意到,《通知》就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

  关注 1

  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纳入查询范围

  根据《通知》,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在查询内容方面有突破。教育部在高检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为何会增加相关查询内容?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增加查询内容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法律依据充分,二是基层强烈需求。

  具体而言,在法律依据方面,高检发〔2020〕14号文件对性侵违法犯罪界定的较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有明确规定。

  从基层需求来看,基层希望进一步增加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教育部从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近年来不断规范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工作。考虑到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覆盖一部分违法犯罪信息,之前出现过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又入职学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此次查询进一步拓展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也纳入拟聘用教师准入查询范围。”

  未来是否会继续拓展查询内容?对此,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随着相关部门对查询制度的统筹完善,对查询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教育部将逐步拓展查询的违法犯罪内容,不断加强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

  关注 2

  明确查询要求、追责情形等六方面内容

  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查询要求、结果使用、异议处理、追责情形以及工作要求六方面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查询结果;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教职员工所在的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通知》强调,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查询或进行查询的,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教育部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做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督促各地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监督指导本区域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关注 3

  多措并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记者注意到,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学生,近年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已推出了一系列相关举措。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明确指出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由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2021年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施行,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为法院判决“终身禁业”提供了法律支撑。

  记者根据全国各地的公开报道梳理发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实施后,四川、安徽、内蒙古、湖南、河南等多地地方法院作出“终身禁业”判决,被告人涉及“一对一”家教、中小学教师、返聘教师等。

  2023年4月20日,教育部官网公开曝光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在案例通报中透露,今年,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重点督促落实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通过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严肃处理师德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教育行业从业禁止,不断净化校园环境,坚决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要求

  基础教育

  ●查询对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查询节点

  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查询内容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查询主体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查询程序

  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高等教育

  ●查询对象

  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

  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查询节点

  对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查询内容

  查询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查询主体

  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查询程序

  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新京报记者 刘洋 冯琪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