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对在北京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2名驾驶人,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次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决,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这12人中最大年龄74岁,最小年龄26岁,他们都将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9月10日,在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甘家口路口,王某某驾驶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2年4月5日,在怀柔区怀耿路与中高路交叉杨宋庄村路口,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此案经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4月8日,在平谷区平关路,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报废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田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无视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同样也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交管部门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车上路一定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协助警方调查处理。(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央视记者 赵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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