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本文摘要:齐齐哈尔新闻网南京5月24日电(徐珊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5月26日正式实施。24日,江苏省教育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健全校外培

  齐齐哈尔新闻网南京5月24日电(徐珊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5月26日正式实施。24日,江苏省教育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实施意见》规定,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

  《实施意见》明确,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实施意见》还对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资质、公示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江苏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社会支持和认可校外培训治理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江苏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双减”前的8670家大幅压减至205家,压减率达到97.64%。(完)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