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官方25日发布两部司法文件,旨在重拳打击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两部司法文件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从重”“加重”等体现从严惩处
《解释》中不乏“从重”“加重”等表述,明确列举了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并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莉在答问时举例说,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释》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体现罚当其罪”。
强奸、猥亵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严重摧残、凌辱的,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胁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对于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的突出情形,《解释》也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
《意见》则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其中明确,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意见》严格把握对性侵害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她提到,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中国继续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意见》在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均进一步体现了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分析说,通过案前、案中与案后全方位从严惩治,强化了法律“红线”。
因应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
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
本月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
为斩断“隔空猥亵”的“黑手”,《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新特征,推进案件办理规则“升级”。例如,随着犯罪嫌疑人接触并性侵害未成年人途径和场景的多样化、隐蔽化,如何判断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更为复杂。
“《意见》基于大量实际案例的总结,创制了若干案件办理和证据运用的特殊规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分析说,《意见》明确指出,不以未成年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而需要结合一系列的因素综合判断其真实意志。
姚建龙也注意到,对于困扰司法实践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综合判断。
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多措并举,确保《解释》《意见》得到准确、有力贯彻执行。
“公安部将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将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中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说,将通过专案侦查、破案攻坚、追捕逃犯,在全社会形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震慑。(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