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监督
本文摘要: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监督 尽最大努力挽救犯错的孩子 □ 本报记者 张昊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依法应予以特殊优先保护,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让涉轻罪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

  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监督

  尽最大努力挽救犯错的孩子

  □ 本报记者 张昊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依法应予以特殊优先保护,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让涉轻罪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涉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进行了细化,为让涉轻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从各环节对犯罪记录“应封尽封”作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施行至今已有一年时间,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也称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实施办法》发布后,最高检大力宣传普及并进行深入解读、培训,解答适用中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升干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法律监督的意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九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各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问题线索高度重视,通过强化个案监督、强化溯源治理等方式,确保《实施办法》落实落细。

  “今年5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收到个别信访线索,涉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审结的案件中,符合封存条件的案件信息没有得到封存。”第九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予以封存。但由于补封工作量大、时间长,对于实践中当事人直接向司法机关反映的案件,可以采取个案监督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予以封存,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情况,检察机关履职监督从个案入手并强化溯源治理推动了制度更好落实。第九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以两个相关案件为例,向记者介绍了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2021年11月,16岁的小泽(化名)和17岁的小辉(化名)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2022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起诉时,依法对小泽、小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在考察帮教期间,小泽、小辉通过邗江区检察院“数字未检”平台复学就业模块向检察机关求助,求职过程中因银行系统直接显示涉嫌“电信欺诈”,不能新办工资卡,导致无法入职、就业。

  邗江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相关平台在向人民银行推送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信息时,未能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无区别推送致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在相关金融管理电子信息系统中泄露。

  发现问题后,检察机关综合履职,今年5月,敦促相关机关对电子信息系统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数据依法实施同步封存、加设封存标记。

  邗江区检察院还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治理列入“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重点事项,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监督“小专项”,推动问题整改。同时检察机关逐级反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漏洞,建议相关平台对需要封存的内容进行特殊处理,不得将未成年人相关涉案信息向外部平台提供或推送。

  今年3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收到小林(化名)反映其治安管理处罚记录封存相关问题线索,第一时间指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了解情况。

  经与小林父母沟通,河北省检察院强化个案监督,针对小林今后在求学、就业过程中如遇同类问题,该院第九检察部告知其举报途径,并协调当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个案监督。

  今年,河北省检察院拟对全省执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与公安等部门磋商,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全面落实。

  第九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最高检将继续加强部门联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法治日报)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