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专线】陕西高院宣判适用塔吉克斯坦法律案件 助力“一带一路”法治联通
中新社西安6月8日电 (记者 张一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8日对一起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涉外商事案件进行宣判。
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涉外商事案件进行宣判。图为法庭宣判现场。 中新社记者 张一辰 摄陕西某企业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BOT(即:建设-运营-移交)协议,并在当地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从事项目建设和运营,其子公司和中国另一家监理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中产生了纠纷。
该监理公司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陕西某企业的子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陕西某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唯一股东,二者在财产、管理及人员方面存在混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在2021年6月进行的一审中,法院判定,该监理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对其主张陕西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针对该案,陕西高院依托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建的外国法查明与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有效查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在8日的法庭宣判中,陕西高院依法判决陕西某企业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201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落户西安以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相继在此间揭牌。陕西法院系统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体系,以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作为本案主审法官,陕西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黄宸瑞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审理对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特别是在重点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引作用。同时,也为法院审判工作积累了在外国法查明以及适用方面的宝贵经验。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朝恩表示,陕西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随着向西开放的逐渐扩大,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对涉外法治的理解和促进,以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交流沟通,为“一带一路”法治联通提供助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