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首次启用“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
本文摘要:齐齐哈尔新闻网天津7月21日电 (周亚强)记者21日从天津海事法院获悉,日前,该院首次启用“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实现对涉案船舶的“即扣即放”,成功助力解决一起涉港海商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12月,一批仪器仪表设备自韩国仁川港运往天津港卸船时发现存

  齐齐哈尔新闻网天津7月21日电 (周亚强)记者21日从天津海事法院获悉,日前,该院首次启用“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实现对涉案船舶的“即扣即放”,成功助力解决一起涉港海商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12月,一批仪器仪表设备自韩国仁川港运往天津港卸船时发现存在货损,货物保险人理赔后向船东提起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代位求偿。接案后,天津海事法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货物受损情况,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因双方对货损原因以及是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等存在较大争议,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正式诉讼前,货物保险人发现造成涉案货损的船舶计划靠泊营口鲅鱼圈港,向法院提起船舶扣押申请。

  经法官查询了解,该轮为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属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船舶,在征求扣船申请人意见后,法院立即启动“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联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向扣船申请人提供解除船舶扣押担保,并督促该船东会员接受海事法院相关诉讼文件的送达。最终,扣船申请人实际取得协会出具的担保,该船东避免了船舶实际扣押而产生的滞留,案件成功以调解方式解决。

  “‘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允许担保人预先就特定船舶提供解除扣押担保函,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实施‘即扣即放’,使其免于实际滞留。”天津海事法院一名法官表示,此前,该院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签署了工作协作机制备忘录。通过“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既高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被申请人因船舶扣押后产生的维持成本,符合海事请求人和船舶利益各方的司法新期待,有利于提高海事纠纷解决效率,保障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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