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鹏
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呈现出涉案数量增加、罪名较为集中、作案手段翻新快、犯罪人员低龄化且文化程度偏低、涉案金额较大但追赃挽损比例较低、团伙组织分工明确等特点。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一方面展示人民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审判实践,另一方面通过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偷渡境外从事诈骗
缴纳罚金数罪并罚
2020年3月,马某原、马某荣等5人受他人拉拢,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偷渡至缅甸并加入某电信诈骗公司,通过公司提供的手机在探探、陌陌、伊对等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好友,使用诈骗话术剧本伪装异性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累计从事诈骗活动时长均达到30日以上。在此期间,魏某海、王某强经他人拉拢,从西宁乘机至云南昆明,并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又从缅甸偷渡回国。另查明,上述7人主动投案或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预缴罚金。
民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原、马某荣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偷越国(边)境,在境外诈骗集团实施诈骗,且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为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强、魏某海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马某原等5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强、魏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当庭服判。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如龙介绍,本案是非法偷越国(边)境赴国外电信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均是在朋友、同学介绍或拉拢下,受“高薪”工作的诱惑使用他人购买的机票飞往云南,而后被安排出境至缅甸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实施诈骗。广大群众面对“高薪”招工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好友或中介等介绍的所谓出国务工来钱快、工作轻松的说辞,以免沦为境外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
冒充客服吸引客户
获利虽小仍担刑责
2021年7月,刘某和雍某容经他人介绍下载“阿聊”软件并注册昵称为“浅笑”的账号,两人通过该账号接收一昵称为“雄鹰”的男子指令,获取被害人电话及个人信息,并使用个人电话按照“雄鹰”提供的话术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或从事兼职业务。若对方同意,则给对方发送由“雄鹰”提供的微信号或QQ号,由其他人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
随后,刘某又相继介绍李某龙、马某良、马某林、冶某瑞4人下载“阿聊”软件并注册账户,并按照刘某提供的话术、被害人个人信息,以客服人员的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该4人拨打电话的工作量及报酬由刘某、雍某容进行统计并经“雄鹰”审核后,由刘某通过雍某容使用的账户转账结算,几人分别获利5000元至8000元不等。另查明,上述6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该案审理期间各被告人预缴了退赔款和违法所得及罚金。
民和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他人诈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十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向被害人发还退赔款29.0087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和作案设备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等6人当庭服判。
“本案是犯罪分子冒充客服人员通过电话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韩如龙说,本案中,6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却因贪图小利而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触犯刑法最终获刑。
提供设备绑定账户
帮助犯罪亦获刑罚
2021年7月,张某连受他人指使,乘坐火车到达安徽省合肥市,将其事先办好的3张银行卡及配套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一张手机卡及绑定的微信账户一同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其他电信诈骗人员提供人脸识别帮助。张某连因此获利一部手机。公安机关经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张某连自2021年7月至8月,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电信诈骗网络活动,涉及5起诈骗案件,资金流水达800余万元。
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连主观上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有偿交付其本人实名认证并绑定的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人脸识别,致使他人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微信号等实施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远超过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张某连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连当庭服判。
本案是典型的“卡农”案件,该类型案件是“帮信罪”案件最为常见的。为贪图一时之利,被告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售给他人获取收益,这类犯罪行为危害巨大,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广大群众切莫被蝇头小利诱惑,莫向他人出售、出借、出租“两卡”,避免剑走偏锋,触碰法律底线。
自称领导诱骗转账
退赔赃款获刑罚金
2019年9月,陈某金提出让陈某收购附有绑定手机卡、U盾及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银行卡,后陈某又联系李某俊并告知其办理银行卡。同年11月,李某俊谎称公司走账需要,让同事母某春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陈某从李某俊处获得该银行卡后,注册了支付软件用于查看银行卡账户变动情况,后又转交给陈某金,由陈某金寄往广西用于实施诈骗。
2019年12月,诈骗人员冒充青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通过电话联系该所出纳员,称有一笔法律顾问酬金要打入该律所,并索要该律所对公账号,然后通过仿冒的单位领导QQ账号询问出纳有关事宜,又以资金周转为名诱骗出纳向指定账户转账。出纳信以为真,遂向母某春的银行卡转账36万元。
该笔资金到账后,卡内10万元立即被不明身份人员转走。陈某发现母某春账户内转进资金后,通过李某俊通知母某春以挂失、补办等方式固定资金,后又通过柜员机、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分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支付宝账户余额7.37万元,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3.13万元。李某俊亲属主动退赔赃款4.5万元。
平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金、陈某、李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金、李某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如龙介绍,本案是诈骗人员通过发展下线形成犯罪链的典型案例,也是假冒熟识人员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通过假冒领导、同事、亲人等熟识人员进行诈骗的手段屡见不鲜,“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极容易导致被害人难以及时甄别。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于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来要求汇款、转账或者其他资金往来的,一定要牢记不明电话及时挂,可疑短信不要回,不听不信不转账。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胡点评
尽管打击整治和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依然时有发生,成为不法分子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主要手段之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迷惑性、隐蔽性不断增强,使打击整治的难度也随之而增加。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土壤依然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银行卡办理乱象等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杜绝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多方携手、综合治理,在严厉制裁的同时,应当推动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部门,建立健全更加完善、更加严密的制度机制,坚决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变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工具。
此外,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也要坚持与时俱进,针对诈骗手段和诈骗话术的变化,及时调整宣传教育方法,增强警示、提醒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防骗识骗能力。
胡勇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