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择菜工找到“东家”保住权益
本文摘要:本报讯(记者吴铎思)结算工资无固定时间,也没有考勤表及工资支付凭证,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食堂做择菜工的刘某不慎受伤,最终她凭借健康证及工作服讨回了权益。 自2021年起,刘某到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的乌鲁木齐市某中学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结算工资无固定时间,也没有考勤表及工资支付凭证,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食堂做择菜工的刘某不慎受伤,最终她凭借健康证及工作服讨回了权益。

  自2021年起,刘某到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的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食堂择菜,每天早晨工作一小时左右,不打考勤。2021年12月18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21618元医药费。

  因对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刘某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刘某与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2021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因不服该裁决,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表示,其大部分员工是劳务派遣用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仅有少部分员工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刘某工资系按照工作天数计算,每天100元,结算工资无固定时间,没有考勤表及工资支付凭证。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餐饮管理服务,其承包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食堂,刘某在其承包的食堂从事择菜工作,择菜是食堂工作的构成部分,故刘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公司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结合刘某工作地点位于公司承包的食堂且持有乌鲁木齐市某中学的健康证及食堂工作服,法院认定刘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

  法院表示,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其单位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与刘某2021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餐饮管理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铎思

  (工人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