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火车站接客也要“留下买路钱”?
本文摘要:■ 观察家 收费的合法性依据应经得起拷问。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多名乘客反映,在南昌西站乘坐网约车,被额外加收“2元停车费”。经调查,这笔所谓的“停车费”,是网约车司机向第三方运营公司交的“服务费”,最终被转嫁到乘客头上。 如今,网约车接送客

  ■ 观察家

  收费的合法性依据应经得起拷问。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多名乘客反映,在南昌西站乘坐网约车,被额外加收“2元停车费”。经调查,这笔所谓的“停车费”,是网约车司机向第三方运营公司交的“服务费”,最终被转嫁到乘客头上。

  如今,网约车接送客区域已成火车站内的标配,但乘客只要上了网约车就得被收“停车费”的,恐怕少之又少。2元钱看上去似乎不算多大数目,可对乘客来说,这笔有些突兀的收费极易给人“雁过拔毛”的既视感,难免倍感膈应。

  那该怪网约车司机将停车费用转嫁吗?可很多司机也很无奈:在原有停车收费标准之外单独面向网约车的另行收费,每单利润本就不多,还要“留下买路钱”。从报道来看,这笔让司乘双方均不满的“2元停车费”,已导致他们纠纷频现,随之而来的是网约车司机动辄遭到投诉、想法子实现无责拒载。

  现在看来,“拔羊毛”的是第三方运营公司。其收费的理由是:每年向南昌西站停车场管理方租的停车位以及员工工资、管理成本等固定支出在200万元左右,还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了车辆实时位置显示屏、司机休息室等增值服务。

  乍看起来,这符合商业逻辑:商业主体用收费来覆盖成本赚取收益很正常。可问题在于,所涉区域在火车站停车场内,如果是一般市场化服务,那买方有选择接不接受的余地。眼下的情况是,网约车司机不从这里载客不行,从这里接客就必须得交费。

  按照法律规定,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服务收费当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也规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目前看,“2元停车费”并非向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收费标准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涉事公司方面辩称是服务费,但如多名法律人士所言,其收费依旧是基于提供停车服务的事实,该项收费仍属于“停车费”。其在收费名目上刻意回避“停车”二字,或许就为了以服务费名义绕开车站停车收费要接受的定价成本监审。

  鉴于这笔费用经由该公司之手,最终会以收租金的方式流向南昌西站管理方,收费名目与标准更不能稀里糊涂。南昌西站管理方委托第三方对停车位进行管理经营于法有据,但若是假借其身份收取不该收的费用,那无疑越过了边界。

  本质上,这仍是网约车上客区管理运营成本谁来承担的问题。交通枢纽设立的网约车上客区,是公共服务的延伸,所以最佳解决是将其纳入公共服务成本之中,这也是时下各地火车站普遍采取的解决方案。

  回到此事,南昌西站的相关管理方显然不能简单地坐收租金,由着这笔“停车费之外的停车费”演变为司乘两方内耗的源头。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成“冤种”,背后反映的只能是相关管理方的失责。

  合法是收费的前提。这是原则,不能因费少而乱收。

  □京客(媒体人)

  (新京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