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明确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本文摘要:齐齐哈尔新闻网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 陈杭)北京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增加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等规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与天津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地方性法

  齐齐哈尔新闻网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 陈杭)北京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增加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等规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与天津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地方性法规制定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28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北京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应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决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可以适时调整。

  此外,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完成制定、修改的法规,条件成熟时制定、修改的法规,以及根据情况和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的法规。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立项论证、调研论证项目,以及根据需要安排的预案研究、立法后评估项目和法规清理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决定要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等的意见。

  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决定要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与天津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地方性法规制定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完)

【编辑: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