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摘要:齐齐哈尔新闻网太原7月31日电 (记者 杨杰英)记者31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山西持续加大公共文

  齐齐哈尔新闻网太原7月31日电 (记者 杨杰英)记者31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山西持续加大公共文化事业投入,扎实开展文化惠民工程,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公共文化领域尚无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

  “制定一部符合山西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对于补齐山西公共文化领域立法短板,推动全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谭继海表示,制定该《条例》,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有助于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山西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提升全省公共文化品牌影响力,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条例》坚持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属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共设7章37条,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加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进一步规范了山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特别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第七条按照市、县、乡(村)等三个层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从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等场馆作用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引导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培养、评价机制,加强对民间文化人才的培养等。(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