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冒名贷款1200万怎么回事?真实借款者又到底是谁?
本文摘要: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这几天,中国之声关注了四川女子疑被冒名贷款1200万元的事件。家住四川的程小琼在微博曝光称,5月底在查询个人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两笔浦发银行的贷款,合计1200万元。程小琼认为,自己对这笔巨额贷款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这几天,中国之声关注了四川女子疑被冒名贷款1200万元的事件。家住四川的程小琼在微博曝光称,5月底在查询个人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两笔浦发银行的贷款,合计1200万元。程小琼认为,自己对这笔巨额贷款毫不知情,虽然这两笔贷款在自己同样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结清,但其出现在自己的个人征信记录当中,自己有被冒名贷款的嫌疑。
7月30日,办理这两笔贷款的浦发银行向中国之声回应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的签名,与程女士本人签署的相关文件上的署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而实际用款人方面也回应媒体称,这两笔贷款程小琼完全知情。而程小琼一方则坚称,这两笔贷款均为冒名贷款,自己不知情,也未签过字。到底是冒名贷款,还是本人贷款,成了一桩“罗生门”。
程小琼发现自己名下有这两笔贷款时已经是今年5月29日了,而这两笔贷款分别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每笔600万元整。贷款用途都是个人经营性贷款,而贷款的去向则是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进了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账户。
程小琼的儿子杨先生说,对于名下这两份贷款合同,妈妈程小琼完全不知情。对于实际用款人用来还款的、办在程小琼名下的那张浦发银行的还款卡,程小琼也完全不知情。“我母亲从来没有使用过这张卡,公司也盖了章证明卡的用途是我母亲完全不知情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程小琼于2011年3月实缴出资40万元,成为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正是这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杨先生坦承,其母亲程小琼在该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因其父亲在2008年地震中遇难之后继承而来的,但这与程小琼是否被冒名贷款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杨先生说:“不管我是不是股东,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冒名贷款,其实跟我妈是不是这个公司股东或者占股多与少,都没有任何关系。我妈妈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也没有一分钱的工资,10多年也没分过红,连我妈妈的社会养老保险都是我们自己缴纳的,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实际就是名义上的股东,名存实亡。”
杨先生认为,更关键的是,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先生,已经明确承认了这笔贷款是怎么办出来的。杨先生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中,实际使用资金的公司有关人员表示:“银行没有失误是假的,就像你说的,‘银行在没有我妈妈亲自签字的情况下,把这笔贷款放了’,是银行的失误。我给你说实实在在的话,是我们财务人员亲自去整的,晓得不?”
7月31日,记者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该财务总监,截至发稿前,尚未与其取得有效联系。不过,这位财务总监王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却推翻了通话录音中所说的内容。
王先生表示,银行里有程女士个人的存单,存单质押贷款必须要本人签字,她本人在2011年11月16日亲笔签字了。至于公司分红问题,公司没有分红是因为有银行贷款,程女士一方也签字了。对于上述通话录音,王先生向媒体澄清,因为普通话和四川话或成都话有点差异,说财务部整的,实际上是财务部经办的,并非一般人理解的“就是他们干的”。因为这个是个人经营性贷款,要是企业的股东才能够发放贷款。
7月30日,实际用款企业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及7名股东也发表声明,其中称,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融资业务均通过全体股东同意,涉及股东以股东名义发生的用于公司发展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均由股东本人与公司共同办理。程小琼对两笔600万元贷款都是知情的,不属于媒体报道中“被贷款”的情形。程小琼恶意谎报“被贷款”,其目的是想通过此类手段索取非法利益。
7月30日晚上,浦发银行方面向记者发来文字回应,其中称,7月26日,四川程女士在自媒体发文称,其名下有2笔8年前在浦发银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本人不知情”,引发多方关注和议论。
浦发银行对此高度关注,立即要求成都分行迅速开展调查。
经查,程女士于2011年向成都分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600万元,期限为1年,用于汶川某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程女士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12年该笔贷款到期后,续贷1年。该两笔贷款的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质押存单等贷款申请材料齐全。上述贷款在存续期间,均按时付息,到期结清,无逾期欠息情况。
浦发银行称,司法鉴定机构7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上述贷款的《借款申请书》《个人信贷业务谈话调查记录》等材料上的署名字迹与程女士2020年6月、7月分别提交成都分行的《申请》和《异议申请书》等材料原件上的署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杨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不认可这一司法鉴定:“首先所谓的鉴定是他们单方面做的,我母亲压根就没有配合过浦发银行去鉴定中心做过很严谨的鉴定,所以它的鉴定效力我们有非常大的疑虑。你看到司法鉴定书了吗?是哪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有没有鉴定资格都是个问题。第二,合同里面的指纹、签字以及办所有贷款当中,银行是否亲眼见到我母亲签过这个字,有没有见证的材料、见证的录音、见证的照片?包括两个600万元的担保存单是用什么名义存到了浦发银行作为质押?这个都不知道。因为我们本身是肯定没有600万元拿去存的,如果我们都有600万元拿去存了,何苦还去贷600万元?”
7月30日晚上,就杨先生对司法鉴定报告真实性的疑问,记者向浦发银行有关人士申请查阅司法鉴定报告,或请浦发银行方面提供作出该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但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应。
杨先生认为,事情到了这一步,其实很简单。他说:“第一,贷款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这两份贷款是不是程小琼本人的意愿,上面的指纹是不是程小琼本人的。我作为权益被侵害的一方,不管贷款是真与假,你用了我的名义,我就有权利让你给我交出所有原始的见证材料和见证照片。第二,我们要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共同来做鉴定,而不是说连本人都不到场的情况下,自说自话地去做一个你认为的鉴定,我觉得完全站不住脚。”
杨先生说,如果这些要求无法实现,只能走诉讼程序,去寻求事实真相了。而浦发银行在30日晚上发给中国之声的文字回应中,也有这样的说法:“尽管上述贷款业务发生已时隔8年,浦发银行将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稳健的经营管理原则,查明事实,依法依规采取后续措施,并切实维护我行的良好声誉。”
7月30日,办理这两笔贷款的浦发银行向中国之声回应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的签名,与程女士本人签署的相关文件上的署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而实际用款人方面也回应媒体称,这两笔贷款程小琼完全知情。而程小琼一方则坚称,这两笔贷款均为冒名贷款,自己不知情,也未签过字。到底是冒名贷款,还是本人贷款,成了一桩“罗生门”。
程小琼发现自己名下有这两笔贷款时已经是今年5月29日了,而这两笔贷款分别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每笔600万元整。贷款用途都是个人经营性贷款,而贷款的去向则是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进了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账户。
程小琼的儿子杨先生说,对于名下这两份贷款合同,妈妈程小琼完全不知情。对于实际用款人用来还款的、办在程小琼名下的那张浦发银行的还款卡,程小琼也完全不知情。“我母亲从来没有使用过这张卡,公司也盖了章证明卡的用途是我母亲完全不知情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程小琼于2011年3月实缴出资40万元,成为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正是这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杨先生坦承,其母亲程小琼在该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因其父亲在2008年地震中遇难之后继承而来的,但这与程小琼是否被冒名贷款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杨先生说:“不管我是不是股东,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冒名贷款,其实跟我妈是不是这个公司股东或者占股多与少,都没有任何关系。我妈妈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也没有一分钱的工资,10多年也没分过红,连我妈妈的社会养老保险都是我们自己缴纳的,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实际就是名义上的股东,名存实亡。”
杨先生认为,更关键的是,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先生,已经明确承认了这笔贷款是怎么办出来的。杨先生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中,实际使用资金的公司有关人员表示:“银行没有失误是假的,就像你说的,‘银行在没有我妈妈亲自签字的情况下,把这笔贷款放了’,是银行的失误。我给你说实实在在的话,是我们财务人员亲自去整的,晓得不?”
7月31日,记者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该财务总监,截至发稿前,尚未与其取得有效联系。不过,这位财务总监王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却推翻了通话录音中所说的内容。
王先生表示,银行里有程女士个人的存单,存单质押贷款必须要本人签字,她本人在2011年11月16日亲笔签字了。至于公司分红问题,公司没有分红是因为有银行贷款,程女士一方也签字了。对于上述通话录音,王先生向媒体澄清,因为普通话和四川话或成都话有点差异,说财务部整的,实际上是财务部经办的,并非一般人理解的“就是他们干的”。因为这个是个人经营性贷款,要是企业的股东才能够发放贷款。
7月30日,实际用款企业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及7名股东也发表声明,其中称,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融资业务均通过全体股东同意,涉及股东以股东名义发生的用于公司发展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均由股东本人与公司共同办理。程小琼对两笔600万元贷款都是知情的,不属于媒体报道中“被贷款”的情形。程小琼恶意谎报“被贷款”,其目的是想通过此类手段索取非法利益。
7月30日晚上,浦发银行方面向记者发来文字回应,其中称,7月26日,四川程女士在自媒体发文称,其名下有2笔8年前在浦发银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本人不知情”,引发多方关注和议论。
浦发银行对此高度关注,立即要求成都分行迅速开展调查。
经查,程女士于2011年向成都分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600万元,期限为1年,用于汶川某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程女士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12年该笔贷款到期后,续贷1年。该两笔贷款的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质押存单等贷款申请材料齐全。上述贷款在存续期间,均按时付息,到期结清,无逾期欠息情况。
浦发银行称,司法鉴定机构7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上述贷款的《借款申请书》《个人信贷业务谈话调查记录》等材料上的署名字迹与程女士2020年6月、7月分别提交成都分行的《申请》和《异议申请书》等材料原件上的署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杨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不认可这一司法鉴定:“首先所谓的鉴定是他们单方面做的,我母亲压根就没有配合过浦发银行去鉴定中心做过很严谨的鉴定,所以它的鉴定效力我们有非常大的疑虑。你看到司法鉴定书了吗?是哪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有没有鉴定资格都是个问题。第二,合同里面的指纹、签字以及办所有贷款当中,银行是否亲眼见到我母亲签过这个字,有没有见证的材料、见证的录音、见证的照片?包括两个600万元的担保存单是用什么名义存到了浦发银行作为质押?这个都不知道。因为我们本身是肯定没有600万元拿去存的,如果我们都有600万元拿去存了,何苦还去贷600万元?”
7月30日晚上,就杨先生对司法鉴定报告真实性的疑问,记者向浦发银行有关人士申请查阅司法鉴定报告,或请浦发银行方面提供作出该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但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应。
杨先生认为,事情到了这一步,其实很简单。他说:“第一,贷款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这两份贷款是不是程小琼本人的意愿,上面的指纹是不是程小琼本人的。我作为权益被侵害的一方,不管贷款是真与假,你用了我的名义,我就有权利让你给我交出所有原始的见证材料和见证照片。第二,我们要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共同来做鉴定,而不是说连本人都不到场的情况下,自说自话地去做一个你认为的鉴定,我觉得完全站不住脚。”
杨先生说,如果这些要求无法实现,只能走诉讼程序,去寻求事实真相了。而浦发银行在30日晚上发给中国之声的文字回应中,也有这样的说法:“尽管上述贷款业务发生已时隔8年,浦发银行将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稳健的经营管理原则,查明事实,依法依规采取后续措施,并切实维护我行的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