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建议修例 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国安案无罪裁决上诉
本文摘要:中新社香港5月15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律政司)15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容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讼庭三名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提出上诉。 文件中建议,订明律政司司

  中新社香港5月15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律政司)15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容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讼庭三名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提出上诉。

  文件中建议,订明律政司司长有权就原讼法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后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包括因指称控罪欠妥或缺乏司法管辖权而撤销或驳回控罪的命令,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如信纳有充分理由干预该无罪裁决,须推翻该裁决或命令,并指示恢复审讯或将被告人重新审讯。同时,上诉法庭也可作出其认为适合的一切必要及相应的指示,包括指示原讼法庭裁定答辩人有罪,并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律政司表示,立法建议对香港法治、法院独立司法权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也不抵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有关建议是为了填补刑事上诉制度的法律空隙,避免日后可能出现司法不公。(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