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依甫提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全职妈妈遭遇车祸,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小江驾驶汽车与横过马路的小花相撞,导致小花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小花的伤势治疗痊愈后与小江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江赔偿相关费用。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事宜争议不大,但对误工费一项双方始终存在争议。小花的律师称,小花无固定收入,并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如果小江没有开车撞伤小花,其可能随时找工作。因此主张参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小花的误工费合计36000余元。而小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小花本来就没有工作,小江开车撞伤小花的事故没有实际造成小花收入的减少,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法院认为,小花主张参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但如果据此认定小花没有工作,亦没有实际的收入损失,可能会直接否认小花在家庭中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付出。小花虽然没有直接劳动收入,但是对家庭来讲小花是提供了一定经济价值的服务,其遭受交通事故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家庭的整体开支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本案误工费可以参照家务行业从业者收入酌定考虑。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小花相关费用2万余元。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交通事故对于小花家庭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作为为家庭默默付出的妻子或母亲,如果直接判决驳回小花误工费的诉求,可能直接否定其在家庭中的付出,影响家庭的和谐。因此,人民法院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审判工作中,通过调解方式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案结事了。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