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中随意配乐构成侵权调解赔偿
本文摘要:□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沈羽石 短视频时代,为了提高视听内容的丰富度,背景音乐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但是短视频里随意配乐也可能涉嫌侵权。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小旭音乐是国内著名的音乐制作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沈羽石

  短视频时代,为了提高视听内容的丰富度,背景音乐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但是短视频里随意配乐也可能涉嫌侵权。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小旭音乐是国内著名的音乐制作公司,2022年,小旭音乐将《望月之城》等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所需的相关权利授权给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随后,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桐乡某商务公司在其网店页面推广商品时使用了小旭音乐《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桐乡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页面向公众展示《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侵害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桐乡某商务公司虽已停止侵权,但仍需赔偿相应损失。鉴于桐乡某商务公司未因使用该音乐获取较大利润,同时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支出了必要的取证维权费用,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最终,桐乡某商务公司同意赔偿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2800元,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通常而言,短视频平台在用户协议中,会要求用户保证上传的音频等素材为用户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因此,在未取得音乐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将有可能构成侵权。

  如上传视频后,将其设置为私密视频等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模式,行为人尚可以合理使用制度免责,但如果将视频进行公布展现给公众,无论该使用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均已经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桐乡某商务公司利用该背景音乐吸引顾客,显然具有商业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