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头顶上的安全”!这些措施正有效遏制高空抛物→
本文摘要: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又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又将高空抛物新增为应予处罚的行为。 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法网越织越密,今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又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又将高空抛物新增为应予处罚的行为。

  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法网越织越密,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一问题。先来看北京法院近日公布的几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例。

  从楼上向篮球场抛酒瓶

  判刑7个月罚两千

  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两千元。法官介绍,2022年3月31日21时左右,居住在海淀区某研究所篮球场北侧宿舍楼的陈某,因不满他人在楼下打篮球影响其休息,从宿舍楼二楼直接向篮球场抛掷玻璃空酒瓶一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樊强:将他喝完酒的一个玻璃空酒瓶砸向了篮球场,他这个宿舍楼还是比较高的,玻璃酒瓶在篮球场直接砸碎,当时篮球场是有三个人在打球,还有一个人在跑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并且陈某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海淀法院还判决过一起被告人因嫌楼下吵闹,从自家5楼阳台往楼下抛掷瓷砖的案件,瓷砖大小为15cm×10cm,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最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三千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过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史某因对小区物业管理及居住环境不满,多次从窗户向外抛掷塑料矿泉水瓶、废纸等垃圾。案发当天,史某又从窗户向外抛掷玻璃质地的芝麻酱瓶、空矿泉水瓶等物品,最终被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介绍,如果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条文规定,就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刑罚也会更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樊强:如果是故意,他想通过这种高空抛物的方式来故意去伤害或者杀害他人,那么就在刑法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说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两个罪名。

  高空掉玻璃砸坏汽车

  侵权人被判赔9636元

  通过刚才的案例我们看到,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另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从6楼掉下玻璃砸坏楼下停放的汽车,房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事情发生在2022年4月3日12时14分左右,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从小区2号楼5楼以上空中坠落下大量玻璃样透明物体,将停在楼下的姜先生的车辆砸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通过这个视频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物体是从涉案楼栋的5层以上掉落下来的,但是涉案小区这栋楼一共就6层,所以姜某就联系到物业去找到了6层的使用人,但是6层的使用人表示并不认可相关的物体是从自己所居住的这层楼掉落下去的。

  车主姜某也和物业到楼顶进行了查看,从现场情况可以看出,从6楼要上到楼顶需要用梯子攀爬,并且还要打开楼顶通道盖板的锁,物业提供的巡查记录显示,事发当天这个通道是锁闭状态,楼顶也没有杂物。从楼顶往下看,他们发现涉事602业主家阳台外空调机上有玻璃碎片,并进行了拍照取证。

  对于玻璃从自己家阳台坠下这件事602房主张先生并不认可,他说那个阳台平日根本不用,堆放的都是杂物,其中一扇窗户的玻璃早就没了。

  由于602房主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玻璃等杂物不是他家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602房主承担车主姜某修车费用的80%,共计9636元,剩余20%的责任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为他停车的位置并不是小区施划的正规停车位。

  空中坠物致人死亡

  36名住户和物业被判赔

  上面这个案例之所以能最终找到高空抛落或者坠落玻璃等杂物的侵害人,应该说小区的监控录像发挥了很大作用,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由于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并不能找到真正的侵害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小张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不幸的是侦查机关在5年间也没能找到责任人。为此,小张父亲将物业公司及39名住户起诉到法院,索赔400多万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其中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执行。

  该案作出判决的依据就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实际上就风险的分担而言,那么100个业主被判令承担责任会产生1%的不公正,但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这种法律救济的话,他会感觉到100%的不公正,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衡取其轻,所以民法典这种设计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在上述案件中,物业公司最终也被判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提供商,确保每个人包括业主和行人的安全免受高空抛物之苦,是其法定职责之一,当然具体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要看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而定,这就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举证,证明自己安装了有效的监控设施,而且投入了专门的保安人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防范和排除高空抛物的风险。

  高空抛物拟纳入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为了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进一步规制高空抛物行为,8月28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又将高空抛物增列为应予处罚的行为。这一规定填补了高空抛物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立法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填补了高空抛物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立法空白,进一步织密了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为了保护广大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把高空抛物纳入其中,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充实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上民法典侵权编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规定的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就进一步夯实了遏制高空抛物的法律基础。

  专家表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如果有被侵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有时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没有具体的被侵害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行为又达不到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程度,这种情况下,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行为人就会受到治安处罚,等于补上了对此不法行为的管理漏洞。

  法官介绍,规制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除了织密法网,事后依法予以惩治外,更需要广大群众主动提高法治意识、防范意识,首先自己做到绝不高空抛物,对存在高空抛物行为的邻居,也可以相互监督,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和物业举报、反映。另外,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出钱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安保义务是其首要职责,要主动排查高空坠物的各种隐患,及时予以清除,确保小区公共区域的监控有效,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情况能够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到侵害人。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韩文旸 李兵)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