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 赵建华)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但仍有部分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偷逃税款。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机关公布了三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
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余洋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余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人民币,下同)。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洋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组织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田小龙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田小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金茜茜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金茜茜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金茜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完)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