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不粘锅”里仅含微量钻石 商家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文摘要:您家煎炒烹炸都用什么锅?很多家庭可能首选不粘锅,不仅少油烟易清洗,还解决了食物粘锅的糟心事。目前市面上主流的不粘锅涂层主要以聚四氟乙烯为原料,虽然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一般没有危害,但长时间空锅干烧等不当操作导致的过高温度可能会使其分解出致癌

  您家煎炒烹炸都用什么锅?很多家庭可能首选不粘锅,不仅少油烟易清洗,还解决了食物粘锅的糟心事。目前市面上主流的不粘锅涂层主要以聚四氟乙烯为原料,虽然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一般没有危害,但长时间空锅干烧等不当操作导致的过高温度可能会使其分解出致癌物质,因此“不粘锅存在健康隐患”的观点一直在网上流传,影响了人们的消费选择。于是不少商家在不粘锅涂层的原料上做起了文章,一些以“麦饭石涂层”“蓝宝石涂层”“大理石涂层”“钻石涂层”等健康涂层为营销概念的不粘锅走进市场,其中部分商品可能涉嫌“换汤不换药”的误导宣传,其涂层主要成分仍为聚四氟乙烯,消费者需要仔细甄别。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钻石不粘锅”的网络消费案件,商家将所售不粘锅的涂层宣传为“钻石不粘镀层”误导消费者,四中院二审改判确认其构成欺诈,支持了消费者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小王在某网购平台上看中了一套“非凡钻石”系列不粘锅,商家在详情页面将其涂层宣传为“钻石不粘镀层”,并大篇幅使用了“diamond”“高硬度钻石”等词语作为主打卖点,且以“钻石不粘镀层用等离子技术在2万℃高温气化钻石后浇筑锅具表面,具有良好的耐磨损、耐腐蚀特性,使锅具的不粘特性更佳……”等表述来对该卖点进行突出强调。小王信以为真,花费3235元将其购入。

  使用后小王发现锅底的不粘涂层脱落了,认为商品质量不佳,商家却否认存在质量问题并出示了检测报告。小王一看吓一跳,检测报告显示,所谓钻石不粘镀层仅仅含有微量的金刚石,主要材质为聚四氟乙烯。小王这才意识到商家对主次成分进行了宣传误导,不提及聚四氟乙烯这个主要成分,却突出宣传了微量的金刚石成分,所谓的“非凡钻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随后,小王以该不粘锅材质与商家公开宣传内容有出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商家辩称,根据国家标准,金刚石的化学成分主要元素为C,而经过检测,其出售的非凡钻石系列不粘锅主要成分为“SiC,Al,SiO2,(CF2)n(聚四氟乙烯),以及微量的 C(金刚石)”,可以看到该商品含有金刚石,故其不存在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认为,多份质检报告显示,该厨具材料中确有微量的金刚石、铝、聚四氟乙烯、二氧化硅等成分。因此对于小王认为商家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王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四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商品以“diamond”“非凡钻石”作为主打宣传,在不粘镀层上宣传用语为“经切割的耐磨损的高硬度钻石,钻石不粘镀层具有良好不粘性”“钻石不粘镀层用等离子技术在2万℃高温气化钻石后浇筑锅具表明、具有良好的耐磨损,耐腐蚀特性……”按照通常理解,这种“钻石不粘镀层”其涂层应以钻石为主要材质,而根据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涉案商品镀层主要材质为聚四氟乙烯,以及微量的金刚石,但涉案商品的详情介绍中并未提及聚四氟乙烯这个主要成分,只突出宣传了微量的金刚石成分,结合涉案商品3235元的价格,“钻石不粘镀层”的表述势必会对消费者造成涉案商品为金刚石镀膜的误导。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存在夸大宣传,对小王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小王所提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法官提示】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道德根基,公民要塑造诚信人格,商家亦应建立诚实守信的商誉体系,只有诚信无欺才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利益。本案中的不粘锅商品更新了涂层工艺,添加金刚石以达到更好的耐磨效果,值得鼓励和支持,这既是市场需求,亦是科技进步的表现,但商家宣传新产品的材质和功能时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否则,消费者因误信金刚石涂层的耐磨程度,不按照不粘锅的操作规程使用,反而会减少产品的使用寿命,引发更多不必要的矛盾纠纷,这也是本案改判的意义所在。希望商家能够从中汲取教训,改进经营理念,共筑公平诚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如果遭遇类似本案的网购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与虚假宣传的商家自行协商,要求其履行“退一赔三”的义务。若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顺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详尽保存消费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详情页面截图、交易记录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截图等,必要时还可向法院申请对商品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文/赵赫 吴坦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