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新闻网南昌8月18日电 (记者 李韵涵)18日,记者从《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七年来,江西各级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4份,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织起了法治“防护网”。
18日,《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李韵涵 摄据了解,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推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
“实践中也发现,该制度贯彻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问题亟待解决。”江西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陈友锦表示,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证据比较困难,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和执行环节存在一定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制度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专门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作出决议。《决议》由导语和十条组成,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送达、执行等各环节,以及机制建设、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陈友锦表示,《决议》进一步畅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渠道。为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得到法律保护,《决议》规定法院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家庭中弱势群体,举证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决议》规定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签发律师调查令、委托相关机构和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收集;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及时保存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决议》还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其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决议》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联、残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决议》强调,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注重释法明理,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完)